泉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泉政文〔2008〕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文〔2008〕23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实施意见如下,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对象为2007 年12 月31 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但不包括企业离休干部、“5·12 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老工人。
二、从2008 年1 月1 日起,我市符合调整养老金待遇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 元;退职人员、集体企业“四并三”中缴费年限满6年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9元。纳入省级统筹的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养老金待遇所需资金,由省级统筹基金解决。
三、纳入我市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可参照我市调整办法和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