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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2008年度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设施栽培小区建设奖补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2008年度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设施栽培小区建设奖补办法》的通知
(合农[2008]52号)


各县区农委、财政局:

  现将《合肥市2008年度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设施栽培小区建设奖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合肥市2008年度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设施栽培小区建设奖补办法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蔬菜基地建设的意见》(合政[2006]84号)精神,按照“扩大种植面积,集中连片发展,提升规模档次,提高经济效益”的总体发展要求,特制定2008年度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设施栽培小区建设奖补实施办法。

  一、奖补对象

  我市范围内由个人、农户及其它经济组织,按照自愿原则,利用财政性以外资金,按照市无公害蔬菜产业发展规划要求,新建相对集中、达到一定规模、符合标准要求的无公害蔬菜设施栽培、食用菌设施栽培小区均为奖补的对象。

  二、奖补范围

  (一)在全市蔬菜产业发展规划框架内,由各县区根据本区域内实际情况自行选定建设地点。既要突出重点建设区域,又要鼓励蔬菜设施栽培快速成规模的乡镇。各县区蔬菜设施栽培重点建设区域为:肥东县:牌坊乡;肥西县:上派镇;长丰县:下塘镇;包河区:大圩镇;庐阳区:三十岗乡;瑶海区:磨店乡;蜀山区:南岗镇。

  (二)纳入无公害蔬菜设施栽培的乡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合肥市蔬菜种植区域规划;2、乡镇制定“十一五”设施园艺发展规划及2007和2008年度实施计划,并着手组织实施;3、蔬菜生产面积较大,近三年来新发展并经市验收合格的设施栽培规模较大,具有一定的品种及规模优势;4、现有群众基础较好,专业技术力量较强;5、大棚必须是2007年7月1日后新建的。老基地大棚的间插改造、新旧混杂的一律不享受奖补。

  三、建设标准

  (一)棚室建设标准

  1、大棚类型:市财政只对日光温室大棚、钢架大棚实行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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