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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5年以来,全省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对稳定全省就业形势,提高稳定就业率,起到了积极作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的重点是,以促进稳定就业、提高就业收入,全面提高培训管理质量目标,实现由重数量向重质量,由简单技能向高技能、复合技能培训的转变,提高普惠制培训和企业培训的教学质量、培训层次、设施条件、管理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入开展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普惠制就业培训对象的范围
  城镇失业人员培训资金补贴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离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退役士兵和其他失业者。
  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资金补贴对象: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等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农村退役士兵、在城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力、有意愿外出务工、返乡创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降低参加普惠制就业培训的条件
  凡符合参加普惠制就业培训条件,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可参加政府提供补贴的普惠制就业培训。已享受一次免费培训,一年内没有就业的;虽已就业但工资收入在当地最低工资1.5倍以下的,还可享受一次以提高就业收入为目标的免费技能培训。
  三、提高培训课时补贴标准
  对城镇普惠制就业培训对象实行免费培训、政府提供补贴的办法。培训课时补贴标准为:一般专业工种就业培训,每课时每人补贴3元;第二产业等专业工种的初中级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课时5元;高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课时10元;创业培训补贴,按每人每课时10元执行。在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参加城镇普惠制培训机构技能培训的,享受城镇培训对象同等培训待遇。
  对农村转移劳动力普惠制就业培训实行定额培训补贴办法。开展以农村新生劳动力为对象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培训期限6至12个月,培训费用补贴1500至3000元;开展以农村富余劳动力为对象的劳务输出培训,培训期限3至6个月,其中二产类专业培训补贴800至1600元,三产类专业培训补贴300元,引导性培训补贴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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