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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2008年对种粮农民综合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补贴资金采取省按规模核拨,市县据实兑付办法。省财政按核批各市的粮食综合补贴资金规模,直接将补贴资金逐级拨付到市、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市、县财政部门依据财政和农业部门核定的分配额度,据实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的“粮食综合补贴资金”专户;乡镇财政所、农经站在粮食补贴资金到达“粮食综合补贴资金”专户后,按已经公示农户和补贴额度直接打入农户在银行的存款账户。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国有农场种粮职工的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由其所在县财政、农业部门具体负责。
  (三)为避免截留、挪用、扣款等问题,保证资金安全,2008年对种粮农民兑付补贴资金,继续实行“一折通”或“一卡通”形式,通过储蓄存折(或卡,下同)将直补资金一次性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
  对种粮农民发放的储蓄存折,一律不得收取任何相关费用,不得扣收各种款项。种粮农民要妥善保管补贴存折,确保账户内至少保留1元钱,不得清户,长期使用。2007年已领取补贴存折并确认丢失的农户,自行负责补办补贴存折,并承担相关补办费用。
  (四)健全粮食综合补贴公示制度。对农民兑付补贴继续实行村级公示制度,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包括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补贴金额等事项要张榜公示,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兑付粮食综合补贴资金,要向种粮农民发放《种粮农民综合补贴通知书》。通知书中必须注明:享受补贴的二轮土地承包面积、补贴标准(包括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应发放补贴金额等内容。
  (六)健全粮食综合补贴基础档案管理工作。粮食综合补贴的相关资料,必须分类归档,严格管理。
  (七)加强粮食综合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粮食综合补贴资金的监管,补贴资金兑付过程中,不允许抵扣任何税费和债务,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问题的发生。
  (八)建立粮食综合补贴发放工作周报及通报制度。自3月1日起,各市要按照省统一格式于每周五15点前向省财政厅、省农委报告工作进度,工作情况将通报全省。
  (九)要求2008年粮食综合补贴资金兑付工作于3月20日前结束,特殊地区最迟于3月31日前全部结束。
  六、粮食综合补贴实行全过程网络管理
  根据国家要求,2008年起对种粮农民综合补贴资金发放过程全部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实行网络管理,包括种粮农民基本信息变化情况、村级公示表的输出、补贴资金的分户计算、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的生成以及向金融部门提供分户数据等在内的各项工作。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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