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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2008年对种粮农民综合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2008年对种粮农民综合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农信联社《关于2008年对种粮农民综合补贴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2008年对种粮农民综合补贴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对种粮农民补贴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通知》(财建明电〔200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2008年对种粮农民综合补贴(包括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以下简称粮食综合补贴)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粮食综合补贴的原则
  (一)坚持向主产区倾斜的原则。粮食综合补贴资金要全部用于对种粮农民的补贴,资金分配上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
  (二)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省对市、市对县(包括县级市、区,下同)核定补贴规模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农民兑付补贴继续实行村级公示制度;各项补贴政策、分配依据、兑付方式都必须向种粮农民公开,提高透明度。
  (三)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完善粮食综合补贴资金分配和兑付办法,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办法稳定、程序简化、周密规范。
  (四)坚持一次发放的原则。2008年对种粮农民的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要按规定时限同时发放到农民手中;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充分考虑了全年农资价格预计变动对种粮农民增支的影响,采取一次性发放办法,原则上年内不再随农资价格的变动而调整。
  (五)坚持政策稳定的原则。本实施意见所确定的粮食综合补贴资金分配依据、原则,对农民兑付补贴的依据、发放方式和渠道等,今后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不做大的调整。
  二、粮食综合补贴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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