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禁止重点项目服务中的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和强求赞助的行为。各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有权拒绝各种不正当的收费、摊派、集资和赞助。
5、对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为主管理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进行全面监管。协调解决市重点项目需要所在地解决的有关问题。对本级职能权限无法解决的问题应上报市重点办。
6、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重点办作为政府管理重点项目的工作机构,要跟踪了解、监督检查本级主管的市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在第一季度应上报“五个一”工作机制落实情况,每月对本级主管的市重点项目的投资完成和资金到位、形象进度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运行情况,并将分析结果上报。同时每季度要向市重点办汇报本级管理市重点项目的进展、工程质量安全,并对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7、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重点办组织对本级主管的市重点项目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和各参建单位业绩信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尤其对考核类项目,县级重点办要协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开展检查督促,发现项目进度滞后、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和其它违法违规问题的,要责令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情况要记录在案,作为年底参建单位业绩考核评比的依据,并汇总报市重点办备案。
8、配合市重点办进行重点项目协调、检查工作。
9、做好本级管理重点项目在线信息填报系统的管理工作,及时整理、汇总、分析,并上报市重点办。
三、考核评比。市重点办牵头组织对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质量、安全、协调服务等情况进行检查、督查,作为年终考核评比的依据。
(一)对考核类项目要对照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考核建设单位完成重点项目年度目标任务情况,着重考核进度目标是否实现,并通报考核结果。考核评比分为较好、一般、较差,具体考核评比办法见附件2。
(二)对跟踪服务类项目采取问卷调查方式,了解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服务重点项目情况,并将情况予以通报。
(三)对项目工作完成和服务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与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05〕297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