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思路:在巩固国有企业改制成果的基础上,从现在开始,用2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收购、转让、委托等方式,使分散的企业内部职工股权逐步向战略投资者、企业经营管理层和其他自然人集中,直至撤销全市职工持股会,工会组织不再管理企业内部职工股,企业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建立更加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维护稳定的原则。在撤销职工持股会的过程中,要确保企业和职工队伍稳定;
2.坚持促进发展的原则。在选择撤销职工持股会的办法时,要充分考虑有利于优化企业产权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撤销职工持股会,必须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由企业与持股职工平等协商选择撤销的办法,做到依法依规,全过程公开,不损害持股职工的利益,不损害企业利益,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三、撤销职工持股会的办法和程序
(一)撤销职工持股会的办法有:
1.自愿组合委托代表人。由持股职工自愿组合成若干个(不超过50个)持股职工团体,每个团体选一名代表人,团体内职工将本人股权委托给代表人管理,代表人经注册登记成为公司股东,代表委托人行使股东权利;
2.股权转让。内部职工股持有人将所持全部股份所有权,以每股净资产值或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转让给本公司法人代表和其他自然人股东。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应与本公司资产无关联;
3.股权信托。内部职工股持有人将所持有的股权信托给信托管理机构管理和运用,信托机构以受托人的身份持有股权,原职工股持有人按照信托协议实现信托受益权;
4.公司管理层收购。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出资,全额收购内部职工股。收购价格以经相关审计评估机构审计评估后的每股净资产为基础,原则上收购价格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5.公司外部法人收购。寻找公司合作伙伴,内部职工股全部以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转让给其他法人机构,实现公司重组;
6.本公司收购。符合
《公司法》第
七十五条规定的,工会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代表职工所持的全部股权。符合
《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公司可以收购职工持股会的全部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