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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逐步撤销职工持股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基本思路:在巩固国有企业改制成果的基础上,从现在开始,用2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收购、转让、委托等方式,使分散的企业内部职工股权逐步向战略投资者、企业经营管理层和其他自然人集中,直至撤销全市职工持股会,工会组织不再管理企业内部职工股,企业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建立更加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维护稳定的原则。在撤销职工持股会的过程中,要确保企业和职工队伍稳定;
  2.坚持促进发展的原则。在选择撤销职工持股会的办法时,要充分考虑有利于优化企业产权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撤销职工持股会,必须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由企业与持股职工平等协商选择撤销的办法,做到依法依规,全过程公开,不损害持股职工的利益,不损害企业利益,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三、撤销职工持股会的办法和程序
  (一)撤销职工持股会的办法有:
  1.自愿组合委托代表人。由持股职工自愿组合成若干个(不超过50个)持股职工团体,每个团体选一名代表人,团体内职工将本人股权委托给代表人管理,代表人经注册登记成为公司股东,代表委托人行使股东权利;
  2.股权转让。内部职工股持有人将所持全部股份所有权,以每股净资产值或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转让给本公司法人代表和其他自然人股东。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应与本公司资产无关联;
  3.股权信托。内部职工股持有人将所持有的股权信托给信托管理机构管理和运用,信托机构以受托人的身份持有股权,原职工股持有人按照信托协议实现信托受益权;
  4.公司管理层收购。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出资,全额收购内部职工股。收购价格以经相关审计评估机构审计评估后的每股净资产为基础,原则上收购价格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5.公司外部法人收购。寻找公司合作伙伴,内部职工股全部以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转让给其他法人机构,实现公司重组;
  6.本公司收购。符合《公司法》七十五条规定的,工会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代表职工所持的全部股权。符合《公司法》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公司可以收购职工持股会的全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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