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逐步撤销职工持股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8〕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总工会市国资委市司法局市劳动社保局市工商局关于逐步撤销职工持股会的指导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一月十九日
市总工会市国资委市司法局市劳动社保局
市工商局关于逐步撤销职工持股会的指导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促进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第四次联席会议精神,现对逐步撤销我市职工持股会提出如下意见。
一、撤销职工持股会的必要性
1996年以来特别是全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期间,许多企业建立了职工持股会。我市职工持股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探索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派生产物,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特殊历史时期,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尤其是中小型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发挥过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市大批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完成,职工持股会的历史任务和作用也已经完成,其继续存在下去的弊端已越来越突出。一是没有法律依据。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没有关于职工持股会的规定,致使其管理运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不能依法处理。二是制度设计上的先天性缺陷。如职工持股会回购退休或离开企业的职工所持股份时,存在无资金来源和持股人不愿意转让两个难点,致使这些职工与企业脱离了劳动关系后却还保留着原企业内部职工股,给企业管理同时也给职工持股会运作留下隐患。三是影响企业决策效率。由于许多企业的职工持股会成为事实上的第一大“股东”,一方面重大决策必须在职工持股会内部“统一”一次,而后才能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表决,一方面持股职工(代表)大会又难以统一和表达全部持股职工的意愿,不仅增加了决策环节,甚至造成无法决策,使企业错失发展良机。四是给工会维权带来难题。工会要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还要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同时工会不是纯经济组织,不能直接管理企业经济事务。职工持股会隶属于工会并由工会管理,不但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与工会的性质不符,形成工会维权的难题。
二、撤销职工持股会的基本思路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