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掌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行政和技术管理工作或具有考评人员资格三年以上且年度考评合格。
(四)服从安排,能按照市鉴定中心要求完成职业技能鉴定督导任务 。
第六条 质量督导员实行培训考核认证制度。
质量督导员由各鉴定机构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人选,市鉴定中心初审后报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培训、考核。
质量督导员培训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职业道德、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和督导等内容,考试合格后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有效期为三年。
质量督导员资格有效期满须重新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换发新证卡,同时收回旧证卡。考核不合格者,收回旧证卡并注销其质量督导员资格。
第七条 质量督导员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贯彻执行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二)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条件、鉴定范围、试题及题库、考务管理、考评人员资格、申请参加鉴定人员的资、考务管理程序、考场秩序以及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等实施督导。
(三)对群众举报的职业技能鉴定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四)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八条 质量督导员履行职责,由市鉴定中心实行委派聘用制管理。被委派人员应从具有质量督导员资质的人员中产生。聘期不预超过资质有效期。委派时,双方签订委派(聘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 质量督导工作和要求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分现场督考和经常性检查两种形式。
现场督考主要是对每批次考试现场和工作现场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经常性检查主要是定期对鉴定机构工作程序与工作规范、鉴定工作结果与效果等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与评估。
第十条 质量督导员执行督导任务时,应佩带胸卡,认真履行督导职责。具有考评员资格的质量督导员,在执行督导任务时,不能兼任同场次考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