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8〕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六安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3月14日第48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六安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名牌产品的培育、保护和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六安市质量振兴计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六安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或者达到省内、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由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生产制造,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三条 六安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成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中介组织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其中行业协会、专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中介组织以及有关专家所占成员比例不少于60%。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六安名牌产品评价的日常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六安名牌产品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六安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用户满意为宗旨,综合评价、动态管理、整体推进。
六安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六安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五条 申请六安名牌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生产,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或者达到省内、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