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持续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适时提高各级政府补助标准和农民个人的缴费标准,逐步提高农民受益水平。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落实人员,保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力争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络化管理基本完成,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不断提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受益水平,逐步建立全市相对统一的补偿方案,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结余资金控制在筹资总额的15%以内。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为农民提供运行规范、程序简便、服务优良、监管有力的农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
(九)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资金首先资助农村五保户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对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可视财力状况和筹资规模,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加合作医疗资金。对参加合作医疗的五保户,实行零起付线;对符合农村医疗救助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再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按照《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实施方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医疗费用或生活费用部分救助。
四、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十)加大对农村在岗卫生人员的培训力度。全面普及农村在岗卫生人员中专学历教育,学员毕业后可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鼓励已取得执业资格的农村在岗卫生人员按照专业对口原则参加各类成人高等医学教育、自学考试和专业学历教育。选派卫生院临床技术骨干赴省、市级医院进修,为每所卫生院培养2-3名业务技术骨干。以中央财政补助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为抓手,全面开展乡村两级卫生机构技术人员培训。到2010年,全市乡村两级卫生技术人员在岗培训覆盖率达到100%。
(十一)建立卫生技术人才到农村服务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卫生机构定期服务制度,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定期到农村卫生机构服务。从2008年起,继续组织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深入乡镇卫生院开展技术挂职活动。从县以上医院每年选派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到乡镇卫生院挂职,每个周期一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挂职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派出单位解决,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探索和完善上级医疗机构为下级医疗机构代培训人才的机制。严格执行公开招募医疗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政策。对挂职和招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技术人员,在生活保障方面予以优先照顾,形成吸引人才到农村服务的长效机制。
(十二)提高乡镇卫生院技术人员待遇。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新增财力安排等途径,逐步提高乡镇卫生院人员待遇,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机制,稳定农村卫生人才队伍。从2008年起,适当提高乡镇卫生院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的财政差额补助标准。从2008年起,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乡村医生,按照每个建制村1名乡村医生每月100元标准给予补助,除省财政支付50%外,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予以安排,并纳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