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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大力弘扬生态文化。积极建立森林或湿地生态科普教育或培训基地,完善相关设施,强化生态科技普及。进一步健全义务植树活动组织机制,鼓励全民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尽责率达到80%以上,广泛开展城市绿地或树木认建、认养、认管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参与绿化活动,继续扩大幸福林、三八林、青年林、友谊林等多类纪念林基地。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健全古树名木登记建档制度,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加强以生态文明为主导的森林城市创建和各类林业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广大市民植绿、兴绿、爱绿、护绿的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市民对创建活动的知晓率、参与率、支持率。
  四、实施步骤
  2008年为我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规划启动年。创建活动分为组织发动、创建实施、自查验收3个阶段。
  (一)组织发动。一是成立市创建领导小组,制订创建工作具体实施方案;二是召开市创建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与各有关责任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全面启动创建工作;三是利用多种形式宣传造势,在电视台、电台和报纸开辟专题、专栏和专版,录制电视专题片,编辑大型画册。
  (二)创建实施。从2008年开始,一是开展森林城市现状调查,完善林业及绿地系统规划修订,高起点规划、建设、管理我市森林城市建设工作;二是启动一批重点工程,抓好城市大环境绿化,建设中心城区生态圈,实施人工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村湾绿化、绿色通道建设和湿地保护;三是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强化城市功能,大幅度提高城市品位,最终实现创建工作总体目标任务。
  (三)自查验收。市创建领导小组组织创建工作自查。请省和国家有关专家组对我市创建工作进行评审,力争在2010年实现达标。
  五、总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区和市直各部门要从促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策上来,提高对创建森林城市,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城市全面发展的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团结一心,奋发有为,按期完成各项创建任务。
  (二)明确任务,强化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森林城市标准制定创建目标,有计划分步骤地安排创建工作,加强目标管理,层层落实创建机构、创建方案、创建指标、创建经费、创建措施和创建进度,做到统一指挥,条块结合,责任上肩,管理有序,突出重点,全面提高。从2008年开始,创建森林城市工作将列入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市委、市人民政府将对创建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创建工作不力的单位将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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