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设施,供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名 |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
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营业执照信息 |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人电话 | |
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电子邮箱 | | 传真 | |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内容描述 | |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不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 若受理机关无法按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选 填 部 分 |
所需信息的编号 |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