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鄂地税发〔2007〕62号和武地税发〔2006〕50号文件规定,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经查证属实,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享受鄂地税发〔2007〕62号和武地税发〔2006〕50号及本细则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2)税务机关和办税人应当建立专门管理台账。主管税务机关和办税人都要建立专门管理台账,动态掌握办税人年度减免退税限额及减免退税办理人员变化等情况。
(3)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市、区家园办的沟通,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审验机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协调、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4)关于企业捐赠的减免退税办理。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贫困地区的捐赠及其它公益性捐赠,归口到市民政局统一管理,由市民政局出具相关专业证明,依照相关法律和本实施细则办理减免退税手续。
四、关于激励政策
(一)鼓励教育进村为民服务
1.鼓励教育战线人才和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深入农村,服务农业,帮助农民。组织农村学校校长(书记)到中心城区学校挂职、学习;选派中心城区学校青年后备干部到农村学校挂职锻炼;每年为100名边远地区中小学校长(书记)、2000名农村教师提供全免费培训;坚持教师交流制度,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骨干教师到农村支教援教,提高农村教育水平和教育质量;组织骨干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上优质课、示范课,传递课程改革的经验,开展教育教学交流研讨活动。
在市属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宣传活动,引导广大青年学生关心我市新农村建设,鼓励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投身新农村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建功立业;暑期市属大中专院校要组织学生到农村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对农村、农民和农业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学校要开展“送知识”、“送技术”、“送节目”下乡等青年志愿者活动,鼓励学生为农民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提供致富信息等,为新农村建设发挥专长,贡献才智。
2.鼓励毕业生到乡村学校、医院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工作。增加农村中小学(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聘新进教师的比重,吸纳学历较高的新生力量,同时,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支教和“支教生”工作制度,优化调整教师结构。
3.对在农村基层服务累计达1年以上的专业人员,在职称评定时给予优先申报。制定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交流工作的政策和措施,从2008年起,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有在农村或边远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或参加教师交流的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