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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8.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9条
  (二)落实减免退税服务措施,进一步为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做好服务工作
  1.全市各级税务部门要通过电子显示屏、墙报等形式宣传我市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
  2.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办事效率,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减免退税手续。
  (三)具体的减免退税办理办法
  具体的减免退税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办理。地税部门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减免退税申请
  (1)凡符合本实施细则以上列举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办税人,应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即直接负责征收管理的税务所)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减免退税的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①纳税人的书面申请(包括减免退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及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②《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③企业财务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④有关部门出具的专业证明材料;
  ⑤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减免退税审批及办理
  对经审批审核、符合减免退税条件的,税务部门依据《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鄂地税发〔2007〕62号)和《武汉市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武地税发〔2006〕50号)及本细则的规定,在60个工作日内办理减免退税手续。
  3.监督管理
  (1)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并会同市、区家园办建立年审制度,对不符合减免退税条件的办税人,取消其减免退税资格,追缴减免退税资格期间已减、免征或退返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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