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8.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
9条)
(二)落实减免退税服务措施,进一步为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做好服务工作
1.全市各级税务部门要通过电子显示屏、墙报等形式宣传我市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
2.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办事效率,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减免退税手续。
(三)具体的减免退税办理办法
具体的减免退税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办理。地税部门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减免退税申请
(1)凡符合本实施细则以上列举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办税人,应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即直接负责征收管理的税务所)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减免退税的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①纳税人的书面申请(包括减免退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及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②《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③企业财务报表、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④有关部门出具的专业证明材料;
⑤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减免退税审批及办理
对经审批审核、符合减免退税条件的,税务部门依据《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鄂地税发〔2007〕62号)和《武汉市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武地税发〔2006〕50号)及本细则的规定,在60个工作日内办理减免退税手续。
3.监督管理
(1)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并会同市、区家园办建立年审制度,对不符合减免退税条件的办税人,取消其减免退税资格,追缴减免退税资格期间已减、免征或退返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