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 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87条)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4.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88条)
以上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
5.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即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90条)
6.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95条)
7.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10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