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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 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条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4.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8条
  以上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
  5.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即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
  6.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
  7.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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