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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试点项目的实施工作
  1.在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批准后,在保证合理收益的前提下,区人民政府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拆旧区房屋的拆除和土地复垦整理、建新还建区的建设等工作。通过迁村腾地和土地复垦整理,增加耕地等农用地面积,为土地综合开发提供周转指标。
  2.社会力量还可以通过市场供地方式取得建新开发地块后进行开发建设,在保障建设资金整体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增加农用地(主要是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面貌、提升农民生活水平、增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推进城镇建设的总体目标。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
  (一)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
  根据自2008年1月1日起贯彻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暂停止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的意见》(武政〔2007〕66号)文中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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