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好村庄布局建设规划工作
依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新城组群分区规划的技术要求,加快组织完成镇域村庄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报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新城组群分区规划及村庄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快依法办理规划、建筑审批手续,为建设项目的实施搞好服务。
(二)加快办理村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1.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全市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的总体部署,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村塆选址和用地规模,纳入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草案,上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纳入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草案,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2.对于纳入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的村塆建设项目,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范围内优先安排。
3.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实施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的村塆建设项目用地报件编制的指导,主动服务,积极组织审查和上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其用地报件采用“绿色通道”方式办理,即随时申报、随时受理、及时审查,不受用地会审时间的限制,符合申报要求的及时上报审批。
(三)抓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试点项目的报批和实施
1.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69号)要求,按照规范审批、总量控制、集约用地、封闭运行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可依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专项规划,作为确定和上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试点项目区的依据。
2.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区人民政府依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专项规划,合理确定挂钩试点项目区的拆旧区和新建区(包括还建地块和开发地块)的用地位置和规模,编制挂钩试点工作方案。市国土资源部门予以指导,对挂钩试点方案组织审查后,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3.在经批准的挂钩试点工作方案确定的挂钩周转指标范围内,区人民政府按照《湖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编制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明确拟折旧地块和建新地块的用地位置和面积、拟折旧地块建设用地的复垦整理设计、项目区实施的资金筹措、实施计划和措施等内容,逐级报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4.按照经批准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区人民政府组织项目区内还建村塆住宅的建设、拟拆旧村塆的拆除及其土地复垦整理工作,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以合理确定建新开发地块的规模,并依法办理开发地块的用地报批手续后,再按现行土地管理政策办理开发地块的供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