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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部门统计

  各级政府统计局是政府统计的主管部门和综合部门。部门统计工作要在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下朝着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方向发展,理顺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关系,对分布在各部门各行业的统计资源实施统计归口管理,实现统计信息资源共享,保证基础数据的全面性、完整性和客观性,努力建立“分工合理、管理规范、优势互补、信息共享”的政府统计体系。

  (一)建立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部门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要依法接受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统一管理。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备案;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布置到部门的统计调查,在实施前,应到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登记备案。凡已有符合要求的统计资料的,应当充分加以利用,不得向基层重复布置调查。

  (二)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各部门各行业依法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本行业包括国民经济核算、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年度统计年鉴、全面小康监测、政府宏观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分析等所需的基本统计资料。各部门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应同时抄送给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建立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数据交换平台,按照“互补、双赢”的原则,实现资源共享的目标。

  (三)逐步建立全行业统计制度。各部门要尽快适应行业管理的需要,在各类普查的基础上,建立起覆盖全行业的统计制度。凡是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都要把调查范围扩大到全行业。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台帐。

  (四)建立部门统计资料发布制度。各部门发布本系统的统计资料,应与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有关资料相一致;部门社会经济统计资料涉及全局性的,在向社会公开发布前,需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核。通过新闻媒介对外发布统计信息,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

  (五)建立部门参与全省性大型普查工作制度。相关部门和行业要积极参与政府主导的大型统计调查活动,配合做好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大型普查工作,共同完成普查任务,共享普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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