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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08〕3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促进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协调发展,整合统计资源,充分发挥统计在了解省情省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应有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制定方针政策和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信息来源。部门统计资料是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内容,对政府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提高宏观调控水平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我省部门统计不仅为部门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提供了大量的信息,还配合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完成了大量的国情国力、省情省力调查和经常性调查任务。但是大量社会、民生和国民经济核算基础数据等统计资料分散在各部门,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无法及时综合和准确向党委、政府提供相关决策数据。部门统计机构不健全、力量薄弱,也制约了部门统计职能的有效发挥。因此,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建立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既分工又协作的机制,改进和完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整合部门统计资源,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已成为当前政府统计体系建设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进一步明确部门统计职能

  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部门统计在政府统计体系和行业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具有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订本部门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建设;依法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包括国民经济核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年鉴、政府宏观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分析等必要的统计、财务、业务资料;管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资料,对本部门执行政策和计划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实施统计监督,贯彻并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等职能。部门综合统计机构负有组织、管理、协调本部门、本行业全部统计工作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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