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督察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8〕4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督察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推进全省城镇污水处理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省发展与改革、财政、建设、国土环资、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设计一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统一组织招标。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施工、监理及重大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以市县为单位,由省里集中统一在指定的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并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