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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8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7月11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1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8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8)29号)


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经综合考虑本市2008年经济增长、居民消费价格、劳动就业、人工成本及2007年工资水平等情况,现就2008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

  2008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平均指导线为11%,上线为16%,下线为5%。

  二、指导意见

  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盈利水平较高的,若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可参照下线增长工资;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可参照平均指导线增长工资;上年工资水平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可参照上线增长工资。

  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盈利水平一般的,若上年工资水平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可参照平均指导线增长工资;若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可参照下线增长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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