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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修订)的通知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四)审理调查。

  审理调查,根据案情需要,按庭审提纲逐条对当事人进行提问(当事人回答后,仲裁员可向另一方当事人询问是否有异议)。提问结束后,仲裁员可传证人到庭作证(先由提供证人的当事人对证人提问,再由对方当事人对证人提问,仲裁员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依职权对证人发问)。

  审理调查结束时,询问当事人是否有新的问题需要向对方当事人进行提问,如有,则按先申请人提问,再被申请人提问,最后第三人提问的顺序进行(提问后,由被提问的当事人回答)。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四、庭审辩论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一)主持当事人针对对方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按申请人(代理人)、被申请人(代理人)、第三人(代理人)的先后顺序进行辩论。

  庭审辩论是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程序,因此务请当事人在辩论时注意以下三点:

  1、辩论时发言次序为:首先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发言,再由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发言,第三人(代理人)发言。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发言时,不得打断对方陈述,也不得抢先发言。

  2、当事人在辩论时如果需要向对方发问,必须向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提出申请,经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同意后,才可发问。

  3、当事人在陈述观点时,发言应简明扼要,对于需要表达的观点不要多次陈述。在发言时不得采用含有人身攻击的词语。

  (二)辩论结束时,按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先后顺序,由各方当事人发表最后的陈述意见(即当事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作一简略的表态)。

  五、庭内调解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是否愿意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如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即可闭庭直接制作仲裁调解书,并将仲裁调解书的正式文本送达当事人。

  六、当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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