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四)询问当事人对仲裁员是否要求申请回避(先申请人,后被申请人、第三人)。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可向当事人解释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如果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宣布休庭。待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后(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再恢复庭审活动,继续开庭。
如果当事人均未提出回避申请,则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宣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三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均不申请回避,本次仲裁庭依法对本案拥有审理权。
三、庭审调查
(一)主持当事人陈述,按先由申请人(代理人)陈述仲裁请求及事实和理由(也可宣读仲裁申请书),再由被申请人(代理人) 进行答辩(也可宣读答辩书)、第三人(代理人)进行陈述的先后顺序进行。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二)归纳争议焦点。
根据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以及第三人的陈述意见,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如下:……。
询问当事人对仲裁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告知当事人在以下的庭审调查及庭审辩论活动中应围绕争议焦点展开。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三)证据质证。
分两种情况:
1、庭前已经进行证据交换的,可当庭宣读质证意见,并征询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质证意见补充(但当事人不能推翻证据交换过程中的质证意见)。如当事人没有新的质证意见补充,证据质证程序结束。
2、庭前未进行证据交换的,可按照先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第三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再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第三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最后由申请人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顺序进行。质证是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