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修订)的通知
(锡劳仲委[2008]2号)
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实施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树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良好形象,现将《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在实践中遇有上级新规定,请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修订)》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修订)
一、开庭准备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设一名首席仲裁员)或一名仲裁员独任组成,另设一名书记员。
(一)查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并向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报告到庭情况。
--书记员
(二)宣布开庭纪律。
--书记员
为了维护仲裁庭的庭审秩序,保障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参加仲裁庭庭审的人员应当遵守如下纪律:
1、遵守仲裁庭秩序,保持庭内安静、庄严。不许喧哗、吵闹,不准吸烟。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进行其他妨碍庭审的活动。
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事实、辩论问题时,必须在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的主持下,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未经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允许不得发言。发言应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3、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后,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擅自退庭的,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按缺席仲裁处理。
4、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理区,不准发言和提问。
5、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旁听人员将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置于振动状态,在庭审期间不得随意接听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