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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2008修正)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依据《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处罚。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依据《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处50元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依据《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涉及其他管理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区政府行政处罚专用公章的处罚决定书。其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除前款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必须经过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调查终结,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应受行政处罚的,下达处罚决定书;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在作出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对个体经营业户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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