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在大连火车站地区设置各类岗亭、摊亭、摊点、公厕和市场选址,必须严格规划,报经区、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各类岗亭、摊亭应使用由有关部门统一规定样式的经营设施,使用过程中,业主须保持设施整洁良好。
第八条 在大连火车站地区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和临时建筑工程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前应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到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备案。施工现场周围应按规定设置围挡和安全设施;施工车辆不得碾带泥土驶出驶入或者沿街撒漏。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第九条 在大连火车站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公共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字)等设施,悬挂标语等宣传品,按照《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手续,并到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进入大连火车站地区的车辆,应保持外观完好,标志齐全,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并按标线行驶。不得在妨碍交通、影响市容的地点停车。不得在道路、广场维修和清洗机动车辆。禁止招揽散客的旅游车、各类货车、摩托车以及助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残疾人上下火车的除外)、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进入广场。
进入火车站广场的车辆,由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实行收费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 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应协助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做好火车站地区的环境卫生维护和管理,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环境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 位于大连火车站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环境卫生责任分工,做好分担区域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并接受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大连火车站地区内建筑物的产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须按照环境卫生责任制分工,搞好路街清扫保洁。在冬季,应按照《
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的冰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