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支持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支持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专业大户逐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要加大对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的信贷支持。特别要大力支持有竞争力、带动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通过“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发展“订单农业”,促进形成“市场带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联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生产体系。
(四)支持农村流通市场建设。要以促进农村商品流通渠道为重点,在农村发展现代流通业,支持发展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消费品连锁经营,支持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连锁化“农家店”,加快现代物流网络建设。同时,积极开发适合农村消费市场特点的消费信贷品种,完善消费信贷方式,增强消费信贷对活跃农村消费的支持作用,促进农村现代流通业产、供、销的有效衔接。
(五)支持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要积极加强与地方教育、财政等部门的合作,开办教育技能类贷款,支持农民接受技能教育培训,对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可在落实抵押担保后给予信贷支持。要加强对农村弱势群体的信贷支持,积极做好扶贫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探索金融支持龙头企业带动贫困户连片脱贫的扶贫方式。要做好农村贫困学生助学贷款发放工作,足额发放国家助学贷款;要借鉴运城农村信用社提供助学贷款、发动爱心捐助、重点帮扶脱贫、扶助勤工俭学“四位一体”的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模式,探索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要改进对农民工金融服务,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工资结算方式。
三、加强“窗口指导",发挥货币信贷政策引导作用
各地人民银行要有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强对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政策措施的研究,加大窗口指导力度,协调和督促金融机构扩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一)合理安排发放支农再贷款。2008年,人民银行对我省增加支农再贷款限额4.5亿元。各地人民银行要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周期,合理确定支农再贷款的期限、额度和发放时机,充分发挥支农再贷款的政策引导作用。
(二)继续对农村信用社执行相对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2008年,人民银行将对涉农贷款比例较高的农村合作银行及农村信用社,继续执行比一般商业银行低的存款准备金率。要发挥存款准备金政策的正向激励作用,引导农村合作银行及农村信用社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
(三)灵活运用特种存款手段增加农业信贷投入。对已办理特种存款,涉农贷款比例较高、支持春耕资金不足的农村信用社,各地人民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准予其提前支取特种存款,并按其实际持有期限对应的特种存款利率标准计付利息,增加春耕旺季信贷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