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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上下贯通、纵横交错、精干高效的省、市、县、乡镇(街办)四级服务业统计网络,并在机构、人员和经费方面给予保证。有关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有专门人员负责服务业统计工作。各企事业单位都要配备专职服务业统计人员。
  四、统筹协调,确保服务业统计任务得到落实
  服务业统计是全社会的综合性统计,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开展服务业统计,要遵循“统一制度、分级实施、条块结合、集中核算”的原则,根据服务业统计制度的规定和各部门职能定位,合理界定各有关部门在服务业统计中的职责和分工,实现力量互补,形成整体合力,确保服务业统计任务得到落实。
  省统计局是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牵头和责任单位,负责全省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考核体系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各市、县统计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服务业统计调查的具体实施工作,做好有关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的清查及调查资料的搜集、审核、上报工作。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是本系统、本行业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要完善相应制度,细化统计内容,规范工作流程,把目前大量交叉统计于第一、二产业中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分离和反映出来,把本行业中列入全省服务业统计范围的所有从事服务业产业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其所从事的服务业产业活动,都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尽快实现部门统计由目前的系统统计向全行业统计转变。要强化对管辖和对应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指导,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认真搞好本行业服务业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审核、报送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服务业产业活动的法人企业、事业、行政、社会团体、城乡个体经营户和其他组织机构,要按照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准确及时地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职能划分与具体分工,由省服务业统计部门联席会议讨论制定。
  五、认真做好服务业统计调查的基础性工作
  从我省服务业发展的特点出发,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为核心,尽快研究制定出能够反映服务业规模、结构、效益以及重点行业的业务活动情况的服务业统计制度及相关实施办法。制定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统计考核体系,加大在对各市、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评价考核指标体系中服务业的权重,引导各地大力发展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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