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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2008修正)

  (一)能源、交通、城市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
  (二)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开发和新技术、新品种引进,以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改造产品性能、降低消耗、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的先进技术项目;
  (四)适应国际市场需求,增加出口创汇的出口型项目;
  (五)综合利用资源、提高产品档次、适应市场需求、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生产型项目;
  (六)国家、省、市鼓励投资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申请设立企业,应当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自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台湾同胞投资者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应在30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在境内、外招收员工,有关部门应依法为其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维护其员工的合法权益,支持员工依法建立工会,为开展工会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引进国家需要的高新技术、先进技术或生产替代进口的新设备、新材料,经有关科技部门确认后,可以放宽其产品内销比例;改造现有的亏损企业,允许被改造的亏损企业转产,其产品可以全部内销。
  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定居后,原所投资的企业仍享受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所得的净利、股息、红利、清算后的资金和其他合法所得可依法汇出。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聘用的境外员工的工资及其他合法收入,可依法汇出或携带出境。
  第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大连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方技术、管理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停留延期手续、多次有效的入出境签证及中国公民护照。在台湾地区取得各类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经市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确认并交驾驶证复印件存档后,即可领取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同类机动车辆。
  第十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方人员及其随行眷属取得暂住证的,其在台湾及其他国家、地区取得的有效的健康证明,经大连口岸卫生检疫机构确认,免予重做健康检查;在本市住房、住宿、游览、医疗、邮电等方面支付的费用,享受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子女可以按照规定在本市入托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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