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面控制扬尘污染
严格控制生产性扬尘。禁止在城市及周边区域新建产生生产性扬尘污染的企业和项目,取缔城市及周边的各种露天开采活动,整顿城市及周边现有水泥、耐火、铁合金、电石、冶金等企业,治理易产生粉尘的扬尘点,设置高效收尘和除尘设施,杜绝生产过程中粉尘无组织排放。工业企业在用的煤场、贮灰场、尾矿库及煤矸石、废渣堆放场,必须采取防尘、抑尘及覆盖措施,并进行绿化。
整治物料堆放扬尘。禁止在城市市区及周边新建煤炭、矿石、建筑材料、水泥白灰、生产原料等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堆场。清理现有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堆场,矿石、建筑材料、水泥白灰等经营销售网点必须采用全封闭方式储存货物,各市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经营销售网点,限期2008年6月底前改造完毕。清理现有煤焦集运站,关闭未经合法审批或虽经合法审批但布局不合理、环保设施不配套的煤焦集运站。
控制建筑施工扬尘。凡在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道路、市政、拆迁等施工活动的,除抢修、抢险工程外,必须履行环保审批手续。各类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等工地和拆除现场周边必须设置围挡,施工现场禁止搅拌混凝土,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施工过程中的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必须采取覆盖等抑尘措施。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和平整现场、清运残土和垃圾,出入施工工地的车辆要进行清洗,严禁车辆粘带泥沙驶出工地。拆除建筑物必须采取高压喷淋、洒水等湿式作业方式,并要保证废水不乱排;拆除完毕后,渣土、垃圾必须在3日内予以清运;不能立即施工建设的,必须对拆除现场裸露地面进行硬化或临时绿化。
强化道路和运输扬尘污染防治。运输煤焦、砂石、土方、垃圾、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进入太原市区必须采取集装箱运输方式,进入其他重点城市市区也要采取密闭式运输方式,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行驶。对破损路面及时进行维护,特别是对重型运输车辆经常通行的城市周边道路及时进行修补,减轻因路面颠簸造成的物料抛洒和地面扬尘污染。在市区主要入口设立车辆清洗站,确保进入市区的车辆车体和车轮不粘带泥土。强化城市主要道路及重点部位清扫保洁,采用湿式作业或机械吸尘式清扫,主要干道定期冲洗和喷雾洒水。太原市要加快建设西山37公里的运煤通道和西山至太原第一热电厂的地下输煤管道,减少运煤车辆对城市的扬尘污染。全面落实企业“门前三包”制度,市区及周边的工业企业在做好生产全过程污染防治和生产区、生活区污染控制的同时,对厂区周边环境进行整治,按日做好保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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