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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加快环境改善步伐的通知

  3.加大重污染企业和设施的淘汰、搬迁力度。按照《山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晋政发〔2007〕32号)要求,落实电力、焦化、水泥、电石、冶金等重点行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坚决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污染落后生产能力。污染严重的生产设施列入环境污染末位淘汰名单,2008年内予以彻底淘汰。对其他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政策、虽经治理仍然给市区环境带来严重影响的污染企业实施异地搬迁。太原市在2008年内要建立搬迁污染企业的协调推进机制,制订市区污染企业搬迁规划,把市区污染企业的搬迁工作列为正在修编的《太原市总体规划(2007-2020年)》的重要内容,年内要有实质性启动。
  4.推行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全面完成煤炭、冶金、电力、焦化、建材、化工、电镀、铸造、电石、造纸等行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和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提升现有污染治理设施水平,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其中,太原钢铁(集团)公司的焦化、烧结、炼铁等重污染车间、设施、生产工艺,太原第一热电厂,太原第二热电厂,太原煤气化公司所属焦化厂、第二焦化厂、煤气厂、矸石电厂,太原狮头水泥集团公司,西山煤电水泥厂,恒通能源有限公司,太原重型机械集团的铸造、铸钢车间,青耀玻璃有限公司,尖草坪双良水泥厂,杏花岭区东山电厂等重污染企业(车间)达到本行业清洁生产一级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市区环境容量总量控制要求。
  (二)综合整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以控制煤烟型污染、遏制二次扬尘、治理机动车尾气、实施生态治理为重点,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1.控制煤烟型污染
  全力推进城市集中供热步伐。加快城市集中供热热源和热力管网建设,充分挖掘现有热源厂的供热潜力,扩大集中供热范围,彻底消灭市中心区集中供热死角,拆除取缔集中供热范围内分散的燃煤取暖设施。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小区、住宅楼必须配套建设集中供热热力管网,实施集中供热,不得新建分散采暖锅炉。2008年年底前,太原市市区新增集中供热面积1000万平方米;其余重点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率平均达到70%以上,侯马等15个重点县(市)平均达到50%。对暂时无法实现集中供热的区域,淘汰高耗能、高污染锅炉,替代使用高效节能锅炉。
  积极扩展天然气使用范围。有条件的区域要加快天然气替代煤气工程进度,置换出的煤气全部用于工业用气。太原市在2008年要完成天然气用户置换15万户。大力推行清洁能源,对市区内的经营性茶浴炉、营业性炉灶和产热量在0.7MW以下的锅炉等设施实施清洁能源和洁净能源改造,11个重点城市年内达到100%,侯马等15个重点县(市)的改造率不低于50%。实施城中村及城市周边土小燃煤设施改造。加快城中村集中供热和供气管网建设步伐,以集中供热、供气替代方式,彻底解决城中村及城市周边土小燃煤设施的低空面源污染问题。暂时无法实现集中供热、供气的,一律使用液化气、型煤等洁净能源,禁止原煤散烧。要彻底取缔城中村周边所有临街营业性质的燃煤锅炉。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推动全市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全面实施,启动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沼气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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