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加快环境改善步伐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8]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大中型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2008年省十一届人大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大力推进11个地级市城区污染治理”要求,实现我省重点城市环境质量质的飞跃,省人民政府决定于2008年在11个重点城市和15个重点县(市)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攻坚年”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11个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及好于二级的天数稳定在3000天以上,省城环境质量显著改善;长治市、晋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到二级标准,太原市、大同市、朔州市、忻州市、阳泉市、晋中市、临汾市、运城市、吕梁市等9个重点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到三级标准,侯马市、永济市、高平市、安泽县、垣曲县、沁水县、长子县、屯留县、长治县、广灵县、左云县、应县、神池县、五寨县、方山县等15个县(市)主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得到保障;主要河流城市主城区河段水质达到景观水质标准;全省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30.4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34.95万吨。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排放总量
以环境容量总量为控制目标,市区内采取控制发展、转产搬迁、限期治理、清洁生产“四步走”措施,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解决市区因超重型工业结构和不合理的工业布局对环境带来的严重污染。
1.严格控制市区及周边区域污染产业发展。重点城市要严格限制重污染企业在现有厂区和市区及周边其他区域扩大重污染项目的生产能力,特别是冶金、化工、建材、焦化以及非供热的燃煤(矸石)电厂等重污染企业。同时,制订分步实施计划或方案,分期分批减少市区冶金、焦化、建材、化工等重污染企业的产品产量。
2.全面整治城市市区及周边地区的工业企业。集中整治城市周边工业集中区污染,重点实施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和除尘设施提效改造,2008年底前,重点城市市区及周边的燃煤电厂完成锅炉高效电袋除尘器建设工程,烟尘排放浓度降到50mg/m3以下。完善烟气脱硫设施,燃煤电厂的烟气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太原市要对城北钢铁工业区、河西北中部工业区和河西南部化工区污染进行一次彻底的集中整治,最迟在2008年6月底前,市区内的予以保留的工业企业全部实现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