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节约型机关管理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8]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建设节约型机关管理和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山西省建设节约型机关管理和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行动纲要》(晋政发〔2006〕50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节约型机关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07〕19号)精神,切实推进我省建设节约型机关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施范围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财政拨款和补贴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级机关)。
第二条 总体目标
各级机关要以上年度各种资源消耗为基数,在2007-2010年期间,年度总节能降幅达到3.2%。其中:争取水消耗降低3.5%,电消耗降低3.5%,燃油消耗降低2.8%,低值易耗品消耗降低3.5%, 办公经费支出下降3%,人均能源消耗降低3.2%。
第三条 组织领导
各级机关要把建设节约型机关工作列入机关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把建设节约型机关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山西省建设节约型机关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省建设节约型机关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考核。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建设节约型机关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考核。
第四条 考核制度
(一)建立科学完善的检查、考核和评比制度。省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对省直各单位的考核评比。各市、县负责组织所属机关单位的考核评比工作。要把节约型机关建设纳入政绩考核指标,纳入文明和谐单位的评比表彰内容。
(二)考核评比采取百分制量化计分办法(具体评分标准和方法见附件)。考核成绩分为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建设节约型机关标兵单位,80分以上为先进单位,60分以上为达标单位,60分以下为不达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