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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务局关于海南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省水务、发展与改革、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情况,会商解决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宣传与舆论监督。

  第八条 中央补助建设资金应全部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和坝下涵管等主体工程建设,不得用于非主体工程建设。

  第九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必须符合有关财经管理规定,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计划外项目。建设资金要专户专帐存储,不得滞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条 市县政府承诺的建设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项目法人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市县配套的资金不到位的,省财政厅从下年度转移支付资金中等额扣除。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工程总造价突破批准概算的,超出的费用原则上由市县自行解决。

  第十二条 省直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经稽察、审计发现未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建设资金的,将视情况暂缓、减少或停止该市县的水利项目投资。

  第十三条 各市县政府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组建项目法人,并报省水务局备案。项目法人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必须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主要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再上岗。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选择信誉好、技术管理水平高、报价相对合理的施工企业参加施工。

  严格执行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制度,加强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考虑到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由省水务局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潜在投标人名册。

  小型水库施工单位最低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中型水库施工单位最低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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