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务局关于海南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8〕3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水务局制定的《海南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海南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省水务局)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三年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病险水库是指按照
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规定,鉴定为三类坝的水库。
第四条 全面建立以市县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市县政府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市县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资金、廉政建设等事项负总责。各市县要逐库明确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项目建设单位责任人,并将责任人基本情况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将在《海南日报》和省政府网站上公布责任人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省水务局负责对所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省发展与改革厅负责中型水库项目投资计划的管理工作,并监督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的审计和监察工作。
第六条 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监督检查力度,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保证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对未能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市县政府或部门,省政府将按有关规定追查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