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我省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政府成立海南省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副组长由省政府1名副秘书长和省统计局、省监察厅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名单详见附件)负责人担任。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其中,涉及宣传方面的事项,由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和税务部门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查处的事项,由省监察厅负责协调。农垦辖区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的经济普查工作分别由省农垦总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普查工作所需要的经费,由省农垦总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分别筹措。省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市、县政府和省农垦总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及各级地方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省农垦总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也要筹措本部门普查经费。各市、县和有关部门普查工作中聘请的指导员、普查员补助,要按时兑现,不得拖欠。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市、县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