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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范运作,巩固提高的原则。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惠民工程,各县(市、区)要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基本要求,规范运作,巩固和完善制度建设,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平稳发展。

  (二)坚持政府组织,群众自愿的原则。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县、乡、村三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责任制,保证地方财政资金投入,科学合理设置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和配备编制、人员。实事求是地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和主要做法,让农村居民知晓参加合作医疗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农村居民的卫生保健意识、健康风险意识、互助共济意识和民主参与监督意识。在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农村居民(含大中小学、农垦系统、华侨农场、良种场、林场、各类开发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按属地化原则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做好进城务工农民、被征地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在制度上不留空白。

  (三)坚持科学决策,求真务实的原则。综合分析上一年度基金运行基础上,统筹考虑基金收支情况,科学制订补偿方案,提高基金使用率,实现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实行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的县办县管形式,要在大病统筹为主的前提下,合理划出一部分基金,用于门诊统筹,适当扩大受益面。补偿方案的确定要统筹兼顾,设区市的各县(市、区)之间方案差别不宜过大,要注意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每一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享有公平公正受益的权利。基金管理严格实行办事公开制度,资金筹集与支出向群众公开,鼓励农民群众参与监督,接受法律、民主、社会舆论监督;强化医疗服务监管,控制医疗费用;提高信息化水平,便民利民,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真正让农村居民方便、受益。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基本内容

  (一)管理体系建设

  1.加强行政管理体系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健全以设区市为区域单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组织、指导、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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