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8〕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等部门制订的《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意见
(省卫生厅 省委农办 省委编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农业厅 省审计厅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根据党的十七大“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要求、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的部署,结合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实际,在2007年《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方案》的基础上,制定《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意见》。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目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全面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广大农民“病有所医”的重要措施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要逐步提高筹资水平,着力巩固和完善制度建设,规范和完善管理体制,健全与完善符合农村实际要求的组织、筹资、基金使用、管理、监督等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保障水平,逐步扩大受益面,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基本要求
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必须达到的要求: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资金到位、工作到位。二是按照《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意见》,制定实施办法,建立规范的统筹补偿方案、基金管理制度、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和监管办法、农村居民补偿结算制度、监督管理和公示制度等。三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工作到位,以户为单位知晓率达100%,充分动员农村居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一步提高参合率。四是确保政府承诺的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基金管理规范,运行平稳安全。五是健全和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卫生、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履行好部门职责,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创造良好条件。六是整顿和规范农村卫生服务市场,整合农村卫生资源,提高乡镇卫生院服务功能。七是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机配合,互相衔接,推广一站式服务。八是加强管理能力和信息化建设。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有独立办公场所、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办公设备等。建立健全新农合管理信息数据系统,逐步实现定点医疗机构联网运行,做到网络信息实时传输和网上实时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