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真做好农业户口入伍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一)农业户口入伍的退役士兵和复员士官,应及时办理回农村安置手续。各企事业单位在农村招工或聘任干部时应优先录用。
(二)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我市知青子女在外地入伍的、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的(含本市干部、科技人员家庭住地变迁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业户口入伍退役士兵的安置,仍按现行政策,报经市安置办审批后方可安置。
(三)对入伍后因购房及渔民等家庭集体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如本人要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需附个人申请),经报市安置办批准后,只转为非农业户口,不安排工作。入伍前是农业户口,服役期间其家庭因政府征地、小城镇建设等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的,按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进行安置;领取征地补偿费的,只负责转为非农业户口,不安排工作。各企事业单位和人才劳务市场及原征集单位招工时应优先录用。
(四)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有关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要求,创造性地加以培养使用,鼓励和扶持他们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充分发挥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骨干作用。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军队和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讲政治、讲大局,切实加强领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任务的落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双拥”工作评比检查的重要内容,凡未完成安置工作任务的区县和单位,不能被评选为“双拥”模范区(县)和先进单位。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继续实行退役士兵在部队表现与文化考试综合评分的考核办法,安置部门要在安置工作中实行“四公开”,即公开安置政策、公开办事制度、公开考核成绩、公开分配计划,切实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安置的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在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日益繁重的形势下,今年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安置进度,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逐步与安置改革接轨,形成经济补偿、扶持就业、重点安置的退役安置新体系。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人事、教育和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力合作,互相配合,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安置工作改革的顺利进行,确保安置工作任务圆满完成,推动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再上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