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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二)进一步鼓励、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市和区县两级政府按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照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十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45号)规定,确保有关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三、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接收安置工作
  (一)对退役士兵档案中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或《士兵登记表》的,无《优待安置证》的,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对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一律不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二)转业、复员士官和提前退役士官的接收安置,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和市民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符合安置就业政策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复员士官,在待安置期间按照我市城市居民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享受生活补助的对象只限于2007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不含在职入伍的)和转业、复员士官。城镇退役士兵、复员士官从2008年2月起,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供应时间起,到分配工作或批准自谋职业之日止给予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拨付,由区县安置部门据实发放。
  (四)退役士兵和转业、复员士官从区县安置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的当月起,由于接收单位原因不能按时上岗的,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
  安置对象自接到安置部门开出的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1个月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就业安置,安置部门将其档案移交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乡、镇或人才劳务市场,不再按计划安置。对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复员士官的安置实行年度分配,定期终结,跨年度不再予以安置。
  (五)对城镇入伍的伤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单位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岗位,保证他们享有本单位同等级因公致残职工的各种待遇;对患精神病或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伤病残退役士兵,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抚恤补助费,不再安置工作。五至十级残疾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外,还可按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抚恤补助标准领取伤残抚恤金;本人自主就业后与用工单位签订2年以上用工合同的,或本人自主创业有可靠收入的,应改领有工作单位残疾军人伤残抚恤金,使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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