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实加强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工作。对非农业户口入伍且符合就业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结合我市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情况,在6月底前制定出全市各用工单位的有效安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调配到有关区县。市安置办要充分发挥宏观协调作用,合理调配全市安置计划,及时组织实施,确保9月底前全面完成安置任务。
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从本区县实际情况出发,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区县安置计划,可实行先安置后结算的办法,也可全面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安置办法,尽早完成安置任务。
按计划分配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待应聘期间,由三区按照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
入伍前在职的退役士兵、复员士官要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退役士兵的工资待遇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分配到各单位的退役士兵随用人单位制度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退役士兵参加各种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和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保险费用。接收单位应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期间一并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已交纳保险金年限。各用人单位对已经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3年内非个人原因不得随意辞退。
在本市行政区划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津单位,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要从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履行国防义务,坚决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认真执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