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8〕2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见国发〔2004〕10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关于“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要求,强化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提高执法水平,按照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实施纲要》为指针,加快推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的进程,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内蒙古自治区执法监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见内政法发〔2007〕53号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通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组织实施
全区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具体承办本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并对本系统的案卷评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由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没有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案卷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书面说明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做好本地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抽查、评比和汇总工作。
三、评查范围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是:全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组织)做出的行政许可(审批)和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
四、评查时间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