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政府层级监督的主要方式之一,对保证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为深入推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2008年1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12号,以下简称《通知》),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办法》和《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一)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前置法律审查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部门或处室起草后,必须经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必要性、适当性等进行严格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负责人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使用统一文号印发。未经法制机构审查或审查未通过以及未经集体讨论研究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确保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实体和程序的合法、适当。
(二)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纠正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时限、格式要求和《通知》的有关规定,将本地区、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上报备案审查机关。备案审查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监督力度,积极审查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相悖或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制发的文件,及时送达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制定机关尽快纠正。制发机关必须按照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尽快纠正违法文件,并将纠正后的文件和说明及时报送备案审查机关。
(三)坚决杜绝规范性文件有件不备和报备不及时、不规范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备案审查、执法检查、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审查申请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解决有件不备和报备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尽快清理2007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未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于2008年4月20日前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四)充分发挥示范地区的示范带头作用。自治区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示范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创新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同时确定本地区的示范点,不断总结经验并广泛推广,积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推进全区工作的深入开展。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要分别加强对列入全区示范地区的阿拉善左旗和伊金霍洛旗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五)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队伍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要按照《意见》和《通知》要求,在政府法制机构中确定专门的内设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经费安排等要适应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任务的需要;要配备责任心强、业务过硬的同志担任此项工作,同时加强工作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备案审查工作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逐步实现队伍建设的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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