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1.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重视程度仍然不够。一些地区和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同政府的监督权、监督责任统一起来,没有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加强政府层级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一些部门甚至经多次催报仍不予备案,如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民政厅等。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不重视,直接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导致规范性文件制而不备、备而不审,甚至出现文件违法。
2.对规范性文件界定不准。一些部门不能准确把握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和外延,把规范性文件当成了普通文件,还有些部门没有认真学习《办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程序、备案时限、备案格式要求不清楚,造成规范性文件有件不备或备案不及时、不规范,如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等。
3.内部工作制度不健全。一些地区和部门没有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发的内部工作制度,没有将经过法制机构审核把关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发的必经程序,加之文件起草制发机构和报送备案机构不是同一机构,负责发文的不负责报送备案、负责报送备案的不负责发文,往往是文件早已下发,而负责报送备案的法制机构还不知道。制度的不健全,造成了工作脱节,如自治区公安厅2007年度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全部未及时备案,就是由于负责报送备案的机构未及时掌握发文情况造成的。
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不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6〕169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必须建立法制工作机构。盟市法制办公室至少应设立备案审查科、行政复议科、执法监督科等机构,旗县(市、区)法制办公室至少应设立行政复议科、执法监督科两个机构。”目前,各盟市法制办公室设立备案审查科的只有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赤峰市和鄂尔多斯市,其他盟市的法制办公室均未设立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自治区一些部门甚至是执法任务很重的部门,如自治区交通厅、建设厅也没有设立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配备不足,直接影响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