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违法制定地方保护政策。如某市《关于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第(九)项“实行招投标加分优惠政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公开招标,在评标时对我市建筑龙头企业、重点骨干企业的信誉分可给予加3分;对我市市级以上优秀项目经理的信誉分可给予加1分”的规定,是对地方企业的保护,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也违反了国家和自治区不得制定地方保护政策的规定。
四是擅自改变征费标准和执法主体。如某市《关于印发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优惠政策的通知》中第七条第一项第(四)目“建安工程劳保费按税前工程造价的1.2%收取”的规定,违反了《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第
五条中按3.5%计收的规定。如某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关于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规定,与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规定不一致,擅自改变了收费标准。又如某市《关于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粉煤灰和煤矸石的排放单位,每排放一吨交纳0.5元废物处理费,由市工业生产服务中心负责收缴,上缴财政”,而根据国务院《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规定,排污费应由环保部门收缴,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根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联合印发的《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吨固体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该市的暂行办法擅自改变了行政执法主体,同时降低了固体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