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存在的问题
1.规范性文件有件不备和报备不及时现象仍然比较普遍。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厅、科学技术厅、商务厅等部门,连续两年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报送备案;自治区财政厅2007年制发的30件规范性文件,均未报送备案。在未及时报送备案件中,多数为年底突击补报,如自治区建设厅、公安厅、人事厅、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和单位。规范性文件不报备、严重超期报备,使违法规范性文件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纠正,造成违法行政。
2.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仍不规范,前置审查力度不够。
《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统一审核。一些地区和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没有严格遵守《办法》规定,由相关部门或处室起草后,不经法制机构审核,直接由主管领导签发。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把关或对法制机构的正确意见不予采纳的规范性文件,往往容易发生违法问题。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建设厅的违法规范性文件,发文前就未经法制机构审核。
3.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现象仍然存在。
一是擅自设定行政处罚。如某地区《关于印发干部保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条第(一)项有关取消干部保健工作人员医护工作资格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属于擅自设定行政处罚。又如某地区《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八条第(一)、(三)项设定的行政处罚情形,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属于擅自设定行政处罚。
二是擅自设定行政许可和改变许可条件。如某市《安全生产规定(试行)》第四十四条关于“自治区以外的安全中介机构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安全中介服务活动,应当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属于擅自设定行政许可。又如《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暂定三级企业资质标准》中关于三级企业资质标准“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在3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在80万元以上,企业年总产值在500万元以上(暂定期内)”的规定,违反了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6〕122号)中有关三级企业资质标准“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在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在100万元以上,企业年总产值在800万元以上”的规定;关于经营范围“可承揽3万平方米且年养护费用在50万元以下的游园等公共绿地”的规定,违反了建设部建城〔2006〕122号文件中有关三级企业经营范围“可承揽5万平方米且年养护费用在50万元以下的游园等公共绿地”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行政许可条件和许可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