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内政办发〔2008〕2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7年度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主要成效
2007年度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制发规范性文件236件,其中,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162件,未报送备案74件,报备率69%。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中,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备案的135件,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备案的27件,备案及时率83%。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内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9件,违法率6%,其中6件制定机关已自行修正,3件制发机关正在修正过程中,纠错及时率67%。
2007年度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共制发规范性文件67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63件,未报送备案4件,报备率94%。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全部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备案及时率100%。自治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制发规范性文件169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99件,未报送备案70件,报备率59%。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中,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备案的72件,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备案的27件,备案及时率73%。
2007年度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全部按时报送备案的盟市有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自治区各部门和单位有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交通厅、农牧业厅、林业厅、教育厅、卫生厅、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粮食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档案局、国家税务局。2007年制发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全部未报送备案的地区和部门有通辽市、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察厅、财政厅、民政厅、科学技术厅、商务厅。
2007年,各地区、各部门采取专项检查和备案审查相结合、制度探索与示范带动相结合的办法,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拓宽监督审查渠道,加强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力度,规范性文件质量明显提高,有效防止和纠正了违法或不当的抽象行政行为,推动了全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了依法行政。
与2006年相比,2007年规范性文件制发总数增加了14件,报备率、备案及时率、纠错及时率都明显提高,违法率有一定下降。报备率从50%提高到了69%,备案及时率从63%提高到了83%;同时,报送备案文件的违法率从9%下降到6%,纠错及时率从60%提高到了67%。总体上看,各盟市规范性文件报备率和备案及时率明显高于自治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