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土地储备工作。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以旧城改造待开发的土地、企业退出的土地、闲置土地和其他低效利用土地为重点,合理确定储备规模和储备方式,进一步扩大储备量。收储土地的前期开发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开发者。依法取得的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前期开发、储存,由有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出让。
四、积极挖潜,盘活存量土地
(一)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有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有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应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规定实施项目建设,违反上述规定的,土地使用者承担违约责任。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闲置2年(含2年)以上的土地,依法予以收回,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重新进行市场化配置。
各地区要按照自治区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工作。各盟市要在2008年4月底前完成闲置土地的清理工作,5月底前,将本地区闲置土地清理和查处情况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依法进行建设用地置换工作。各地区要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用地置换办法》,将一些位置分散、难以利用的闲置、低效建设用地进行整合,盘活利用。各地区进行土地置换时,要依法保护土地权益人的利益。土地置换应主要在建设用地之间进行,涉及农牧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要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五、加强供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凡列入《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在禁止期限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规定条件,决定是否供地。属于以土壤为生产原料或大量损耗土地资源、低于规定地价出让土地和法律法规限制的其他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采取有效措施,对其供地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二)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供地。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时应提供有关论证材料,确属合理的,方可通过预审或批准用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供地法律文书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