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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顺利实现国务院提出的“两个确保”奋斗目标,各旗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范围内,确定本地区的重点建设项目。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退耕还林工程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把这项惠及子孙、惠及万民的工程建设好、巩固好、发展好,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事关我国生态安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层层落实巩固成果的目标、任务和责任,逐乡、逐村、逐户地抓好落实。各旗县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工作负总责。
  (二)科学规划。各旗县人民政府要编制切实可行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重点包括退耕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生态移民规划、补植补造规划、农户后续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要综合考虑退耕还林成果的巩固和退耕农户近期生计及长远发展配套项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综合整治,并与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等各专项规划相衔接。规划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业厅、林业厅等有关部门,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汇总形成全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  审批。经批准的规划作为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及年度计划的依据。
  (三)工作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和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从2008年起,以本级承担的退耕地造林总量为基数,自治区、盟市按每亩每年0.6元的标准,旗县按每亩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各盟市、旗县要将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安排方案随专项规划一并逐级上报,每年的退耕还林工作经费预算安排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年度实施方案也要一并逐级上报。
  (四)强化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核实退耕还林面积,严格资金支出管理,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和截留挪用对农户的补助资金及专项资金。对于不认真执行中央政策的,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特别是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五)健全机制。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
  (六)加强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电台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通知》精神和各项规定,特别是本次补助资金政策、兑现方式和管护责任,使农民明确自己的责任和权益。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把政策精神宣传到位,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深远意义讲清讲透,做到家喻户晓,逐步使农民树立自觉维护生态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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